常見問題

經常提問

T24 適用於何產品

T24 型號是採用雙金屬片控制的溫度開關,內部為鍍銀觸點的低電阻回路,恆溫式的控制設計與體積較小的外型尺寸,適用於開飲機、微波爐、電暖器、烤箱、咖啡壺、 電熱毯、電熱墊等小家電.

紘緯產品如何編碼 ?

陶瓷、PPS與電木材質之差別?

我司使用在T24系列 / T23系列溫控產品上之本體部份,主要有陶瓷、PPS與電木材質。
電木材質一般使用在美規標準之產品中,使用的原料為”PMC-T375J”之料號。
PPS材質則是運用在歐規標準之產品中為主,其具有較高耐溫及絶緣阻抗標準,使用的原料為”雷騰R-7”之料號。
陶瓷材質則使用與國際大廠如WAKO,TI等同級之原料。
在電氣特性上優於另二項塑料材質,可依客戶需求之特殊工作環境溫度與電氣特性來判別,是否使用此材質較適合為依據。

T26 / T36/T36-AMT-C1系列之差別?

三者功能及使用方式皆相同,均為熱風感應。
-兩者之本體長度約相同。
-T36系列使用陶瓷材質做為本體,能耐較高溫之環境溫度,目前已經成為此熱風感應式產品之主流。

T23系列 / T24系列之差別?

其功能及使用方式皆相同,均為直接感應發熱源,唯在外觀、尺寸、內部構造上有所不同;兩者最大的不同有二點:
1.內部結構不同:T23為雙臂式;T24則為單臂懸吊式。
2.本體高度T24系列比T23系列高出約2.8mm左右,T24高為12.4mm,T23高為9.6mm,端看使用者內部設計,若需大一點的則採用T24,若需小一點的則採用T23。

何謂ONE SHOT(一次動作式)?

這是為了特殊保護目的而發展的保護裝置,它在到達設定溫度動作後,即不再回復動作功能,除非拆換另一個新品或降至零下35℃以下(-31℉)才可回復功能(通常無按鈕)。

何謂復位區間?

即動作溫度與復位溫度間的差異數值。T23系列及T24系列一般復位區間標準在15℃~20℃之間;T26系列及T27系列一般復位區間標準在30℃~50℃之間。

何謂WEEE ?

歐盟WEEE介紹
為了應付日漸增加的廢電子電機廢棄物,減輕掩埋場及焚化爐的負擔,防止廢電子電機廢棄物中所含之有害物質進入環境,歐盟於2003年1月27日通過「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Directive on the 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簡稱WEEE),要求製造商必須負起收集、回收並妥善處置廢電子電機產品。
WEEE Directive於2000年分為WEEE Directive以及RoHS Directive。WEEE Directive是為強調回收、再利用與再生,RoHS Directive(有害物質禁用指令)是為要求產品中禁用物質的要求。
WEEE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電機與電子設備廢物的產生、促進廢舊物品的再利用、回收以及其他形式的二手物件取回 、改善產品生命周期過程中營運者(包括廠商、貿易商以及回收處理機構)的表現。WEEE所包含的設備有小型家用電器,大型家用電器,資訊科技與電信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機與電子工具,玩具、休閒與運動設備,醫療設備,監控設備及自動販賣機十項。所有以上10類設備如果在2005年8月13日以後進入歐盟市場,則須依照WEEE指令貼上相關標籤,以示區別。每種新型電機與電子設備進入市場後, 廠商均應於1年內提供該設備的相關修整、處理以及再利用資訊。如果電機與電子設備中含有對人體及環境有害的物質,則生產廠商也應提供使用者相關的返還與回收地點,WEEE符號的涵義及對人類環境的潛在影響 。生產廠商必須確保設備的設計便於拆卸,並符合本指令所規定的各自返還、再利用以及回收目標。
為此各跨國企業皆嘗試從不同的角度切入此問題。有些企業將相關需注意資訊內建於設備的晶片組中,未來只需將晶片內之資料讀出,處理商便可獲得相關訊息。另外,有研究單位以「智慧材料自動拆卸(ADSM)技術」因應。ADSM裝置(智能材料主動拆卸)與傳統裝置的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螺絲、夾子、線圈等扣件採用具有「形狀記憶」功能的合金材料製成。這此材料在加熱到預定的溫度(通常為100~200℃)時,形狀就會發生急劇改變,並且回復到加工前的初始狀態。於是,扣件自行脫落,由扣件組裝起來的產品(如整部電腦)便自動解體了
WEEE的特點是體積且構造複雜,產品內部緊密結合了許多不同的材料,其中包括黃金等貴金屬,又有鉛、鎘、汞及六價鉻等有害物質,回收後不能像其它垃圾那樣地掩埋,亦無法以焚化的的方式處理。然而,以手工方式將其拆卸後分類處理,卻費時費力,代價昂貴。據計算,回收處理WEEE的費用約為一般垃圾的6倍,其中80%來自勞動成本。
WEEE指令推行時間表
理事會採納 2002 年12 月16 日
議會採納 2002 年12 月18 日
指令通過 2003 年01 月27 日
指令公佈 2003 年02 月13 日
歐盟各會員國國內法規制訂 2004 年08 月13 日
WEEE 開始標示 2005 年08 月13 日
WEEE 回收率達成 2006 年12 月31 日
2005年8月13日以後銷往歐盟的產品接要在產品本體上標示本標示
資料參考:

1. http://www.etc.org.tw/etc/Q00/WEEE3R/WEEE.htm
2. http://my.so-net.net.tw/asplab/wri14.htm

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82709116

何謂 RoHS?

RoHS為Directive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簡稱,其管制是針對電子電機產品(第8類醫療裝置及第9類監控儀器除外),要求限用6種特定的化學物質,包括:
1. 鉛:常用於鉛管、油料添加劑、包裝物件、塑橡膠物件、染料、顏料、塗料、電子組件等。
2. 鎘:常用於包裝物件、塑橡膠物件、安定劑、染料、顏料、塗料、電子組件、表面處理等。
3. 六價鉻:常用於包裝物件、塑橡膠物件、染料、顏料、塗料、電鍍處理、表面處理等。
4. 汞:常用於電池、包裝物件、溫度計、電子組件等。
5. 多溴聯苯(PBB):常用於印刷電路板、電子元件、電線耐燃劑等。
6. 多溴二苯醚(PBDE):常用於印刷電路板、電子元件、電線耐燃劑等。
對於上述六種物質之用量管制如下表所示,此處的用量管制是著眼於濃度,認定的基礎是均勻材質(homogeneous material),均勻材質的定義為「不能透過機械分離而進一步分解的單一材料」。
由於電子電機商品的精密性及複雜性,自上游至下游(原料至成品)進行一貫作業的情形並不多見,因此品牌廠商針對原料、零件、代工等供應商必須以契約方式(在契約中可能會要求符合性聲明、保證書、檢驗報告等相關文件,並對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做出規定)要求各階供應商符合RoHS之要求,以免最後的成品誤觸相關規範。國際性的大廠對此多會列出綠色採購標準,並訂出更嚴的允許濃度,以確保商品的符合性。

RoHS執行時面臨的問題主要在於:
1. 製造技術限制:鑑於商品的功能性要求,部分製程還是無法排除上述限用物質的使用,或是在技術開發上尚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以致必須列有排除條款以促使RoHS執行的順利開始,但也造成RoHS無法徹底落實的疑慮。
2. 檢測程序與方法:RoHS是進行均勻材質之含量管制,因此相關的採樣方法及檢測技術涉及執行之一致性與公平性,成為極重要的一環。目前在檢測的程序與方法上尚未完全統一,但一般會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的建議方法進行。
3. 查核之人力與成本:如前所述,RoHS是進行均勻材質之含量管制,而管制對象又是針對電子電機商品,勢必無法將每個商品均以破壞性量測的方式進行完全檢驗;另一方面,歐盟各國對於違反RoHS規定之商品不僅訂有罰則,各廠牌更可能因違反RoHS規定而嚴重影響商譽,其後果不可謂不嚴重。因此,如何以抽驗、書面審核或非破壞性量測方式來進行查核,同時也要考量執行查核之人力與行政成本,即成為各國執行RoHS時之另一大課題。
4. 進入市場(put on the market)之時間地點定義與歷史商品問題:由於RoHS有施行日期之設定,因此在施行日期之前所製造而尚未售出之不合規定商品如何處理,這其中涉及雖已製造完成,但可能是處於運輸途中或已上架但尚未售出等不同銷售階段之差別,有賴各國予以明確定義及給予緩衝時間,以減少對廠商之衝擊。

何謂 EuP?

EuP為Directive on the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 Using Products的簡稱,管制之主要內容是針對耗能產品(除運輸工具以外,包括人員或貨物運輸工具)進行生態化設計之要求。指令中所稱之耗能產品係指「需靠電力、化石燃料及再生能源等能源輸入,始能依其設計功能運轉之產品」,主要標的產品包括:鍋爐、加熱器、電腦及相關資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充電器及電源供應器、照明光源、調溫排氣設備、幫浦、冷凍冷藏設備、洗滌設備等,在指令清單中計分為14類。
EuP的主要要求在於:
1. 製造商必須以生命週期思維進行產品之環境績效考量,盤查可量測的投入與產出;
2. 將與產品相關之環境特性以量化方式建立生態說明書(eco-profile),確認是否有重大衝擊;
3. 以使用量及環境衝擊較大之產品為對象,同時考慮成本效益。
有關生態化設計之範疇,係包括生命週期之各期程-由原物料開採、製造、包裝、運輸、銷售、安裝、維護、使用、再利用到最終廢棄均需納入考量,在指令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中則分別提出制定一般生態化設計規範之方法及制定特定生態化設計規範之方法為參考文件。
由於EuP的內國法化期限為2007年8月,而通常各國法制確立後均會訂定一段緩衝時間供廠商因應,因此判斷EuP距離正式實施尚有一段時間,可持續觀察後續各歐盟會員國之立法狀況。
◎有關環境保護之貿易爭議
歐盟環保指令之實施,雖具有環境保護之理想性,但不可諱言,也是一種貿易障礙的形成。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我國於2002年正式成為會員國)之規定為例,會員國必須遵守入會承諾,善盡作為會員國之責任,發揚WTO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之精神,因此在制定與貿易有關之環境政策時,尤其是發生在有關限制或禁止輸入或輸出之相關規定上,亦要求會員國應格外留意相關規定。
WTO要求各國採取貿易限制措施以追求環境政策目標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
1. 實體性:環境問題之確實存在,有科學方法加以驗證,而且有採取貿易保護措施之必要;
2. 相當性:所採取之貿易限制措施必須事先竭盡其他救濟手段,另外,所採取之貿易限制措施不得過當,包括對於正常貿易流通之影響以及貿易限制措施期限等,皆必須限制在最低程度與期限;
3. 國民待遇原則:所採取之措施不得用以限制進口產品競爭為目的,亦即不得作為貿易保護政策工具,而違反環境保護之目的;
4. 不歧視原則:所採措施不得針對特定國家之產品,選擇性限制其進口;
5. 境外法權之禁止:各國環境法令適用範圍不得延伸至其他國家或該領域外。各國因此不得基於前揭環境法令而採取貿易限制措施;
6. 進口國就其所採取之貿易限制措施,負有及時通知WTO之義務,對於受其措施影響之主要利害關係出口國並應提供適當諮商機會。
因此,歐盟之環保指令只要符合上述原則,且通報WTO獲准,在實施上即無違反WTO規定之虞。(註:我國的限制包裝規定,亦同樣是通報WTO獲准後才正式施行。)

◎小結
由歐盟環保指令之進展,可察覺出國際間環保與貿易間互相影響之情形越來越密切且頻繁。為因應未來演變,除應持續留意國際間法規之變化趨勢與立法動態外,亦應瞭解各國際環保公約之進展及其影響;同時,也宜體悟到這些環保措施雖然會增加商品成本,但也象徵了新的商機,給予新技術與新設備創新的動力。
1 洪德欽,「WTO有關環境與貿易之規範」,摘自《WTO法律與政策專題研究》,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民國91年3月,第171-240頁。參考文獻

何謂 REACH?

歐盟REACh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制度中文全稱為《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
該制度已於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其中法規的第II,III,V,VI,VII,XI和XII篇(分別涉及註冊、資料共用和避免不必要的試驗、下游用戶、評估、許可、分類與標籤目錄、資訊等主題)與第128條(涉及歐盟內部各成員國的規定)和136條(有關現有物質的過渡措施)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第135條(涉及通告物質的過渡措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法規第VIII篇和附錄XVII(兩項都涉及限制的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按照其規定,凡未辦理註冊企業產品將從2009年1月1日起被分階段禁止進入歐盟市場。REACh制度是當前全世界最為嚴格的化學品監控管理體系,其宗旨與目的名為保護環境和消費者健康安全,實質依然是一項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歐盟特別成立了歐洲化學品管理局保證REACH指令的實施。新成立的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ChemicalsAgency)設在芬蘭赫爾辛基。

  “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這是歐盟醞釀多年、並將正式實施的REACH制度的重要理論依據。這一原則將推翻先前的假定原則:“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 在REACH法規中,化學物質(Substance)定義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製造的化學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過程中為保持其穩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劑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

REACH法規主要貫徹以下三個理念:

(1)預防原則:即在對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性和將產生的風險不瞭解的情況下,該物質被認為是有害的。有可能對人的安全與健康、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以及環境帶來風險,因此要做實驗研究和風險分析,取得證明該物質無害時,該物質才被認為是安全的。

(2)謹慎責任:化學物質本身或作為配製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學物質,其製造商、進口商和下游使用者在製造、進口或使用該化學物質(或投入市場)時,應保證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應盡一切努力預防、限制或彌補這種影響,對其風險提供資訊和技術支援。

(3)舉證倒置原則:不安全物質由產業部門舉證,不僅化學物質的製造商或進口商,而且整個供應鏈中的所有參與者都有責任來保證安全使用化學物質。
  REACh制度是一個空前的綠色貿易壁壘,眾多企業在歐盟市場將面臨嚴峻考驗。它取代了歐盟現有的40多項有關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涵蓋商品多達3萬餘種。既包括化學品(如酸、金屬、溶劑、表面活性劑和膠等),還包括其下游產品,包括輕工、服裝、紡織、鞋、玩具、傢俱、橡膠、塑膠、機電、家電、IT、化妝品、家用化工及金屬製品等行業產品的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等進行管理,涉及面極其廣泛。其中對企業影響最大的是註冊,對於1噸以上的新物質,新法規生效後60天,生產商、進口商必須完成註冊。

  REACh強調無數據無註冊許可即無市場,即除非遵照REACh制度進行註冊,否則化學物質、製劑或物品中的化學物質均不得在歐共體製造或投放市場。此外,REACh制度不僅審批時間長,而且註冊費用高,明顯加大了企業成本。其強制實施的審批時間長達11年(至2018年),估算註冊費用每種化學物質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新物質檢測費用則高達57萬歐元。不僅加大了出口壓力,還嚴重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REACh制度要求生產商、進口商和化學品下游使用者對其產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負責,即將過去由政府承擔的化學品安全責任直接轉移到了生產經營者身上。據測算,為嚴格執行REACh規定,將使非歐盟各國對歐盟石油和化工產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其他商品也有不同程度的成本增加。由此無疑加大了對歐出口企業的生存難度。

  受REACh制度的限制,歐盟很可能會將現有成本高、利潤小、對環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產品生產企業實施轉移。

  根據REACh規定,2008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為申請預註冊辦理期,預註冊後企業將分別取得3年、6年和11年的註冊過渡期。廣大企業應切實抓住預註冊機遇,積極申請REACh預註冊,確保產品正常出口。

註冊細節

誰可以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哪些產品需要進行註冊?

按REACH法規規定,只有三類人可以提交註冊申請:(1)歐盟製造商(在歐盟國家內定居並製造物質的自然人或法人)。(2)歐盟進口商(在歐盟國家內定居並對進口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3)非歐盟的製造商指定的在歐盟境內定居的“惟一代表人”。

據悉,歐盟化學品管理局不會向其他製造商、進口商或有關下游用戶公開誰是已聘請協力廠商代表人的製造商、進口商或有關下游用戶的身份。

據悉,不在歐盟國家內定居的製造商,將製造的物質、配製品或物品出口到歐盟國家內,經雙方協議可指定歐盟內的自然人或法人為“惟一代表人”,承擔作為本法規中的進口商的其他義務。該代表人在實踐處置該物質方面應具有足夠的背景和資訊,並能夠按照法規第31條規定提供及更新進口與銷售數量的資訊,以及按照法規第36條規定能提供安全資料表(SDS)的最新更新資訊。非歐盟出口商應通知相同供應鏈中的其他進口商誰是他的“惟一代表人”。

對每種年生產量或進口量等於或大於1噸的化學物質,除法規不適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個製造商或進口商都有義務向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進行註冊(Registration),須按照法規規定的要求提交與該化學物質相關的全部資料和資料,並要求註冊人對其提交的資料資料按規定及時更新。歐洲化學品管理局通常須在登記後3周內完成資料完整性的檢查,如果管理局未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則製造商或進口商可于登記3周後開始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非分階段物質),或者繼續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分階段物質)。註冊成功,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會給每個註冊者授予每一個註冊物質的註冊日期和註冊號,並收錄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將要建立的REACH名錄之中。如果製造商或進口商未能按規定提交完整的資料,則註冊失敗,該化學物質就不能被製造或進口,含該化學物質的物品也將不能被製造或者進口。當然,如果事先不提交資料進行註冊,也就同樣不能在歐盟內製造或進口該化學物質及含有該化學物質的產品。

  由於REACh註冊化學物質在歐盟相關實驗室的檢測費用較高,企業的負擔相對較高。根據歐盟要求,如中方與歐盟共建合作實驗室,將有資格開展REACh規定的化學物質檢測業務。

何謂磁敏感測器 (TRS) ?

工作原理:
磁敏感測器是利用鐵氧體軟磁溫敏材料和硬磁材料,以及幹簧管組合而成。它利用鐵氧體軟磁材料在居裏溫度附近會失去磁性、使通過幹簧管中的磁通量產生極大的變化、從而使通幹簧管導通或閉合的原理而製成的一種新型溫度感測器。它具有動作溫度準確、恢復動作溫差小、速度快、壽命長、防爆等優點。從而廣泛用於電飯煲、 電熱水器、電開水瓶、電淋浴器、冰箱、空調等產品的溫度控制和超溫保護中,以及汽車的冷起動、熱起動和水溫控制,電源和機器設備的過熱保護等。

可選擇任意動作溫度(-40℃~130℃),動作溫度精度1℃、2℃、2.5℃。

IEC 標準與 EN 標準有何不同?

IEC 標準是 IEC 機構 ( 國際電工委員會 ) 制定之產品標準,EN 標準是歐洲國家產品標準,貼 CE 標誌前必須要証明可以符合 EN 標準。

歐洲 LVD 指令所涵蓋產品電壓範圍如何?

LVD 指令涵蓋使用電壓在 AC 50 – 1000V 及 DC 75 – 1500V 之產品,是以使用電壓來區分,不是以內部產生電壓來區分。

NC(常閉)及NO(常開)的形成

NC及NO的形成,是利用內支架上的雙金屬片的變化而產生:
►NC:在外殼半成品製成後,內部雙銀點是呈接觸狀態(此時為NC狀態),而此時在安放雙金屬片,則是將其凸側方朝上放置;當雙金屬片開始感應到溫度上升並達到動作溫度時,雙金屬片會產生變形,並將撞擊到內部頂針,並將原先接觸的銀點頂開造成NO狀態。
►NO:在安放雙金屬片時,將其凸側方朝下放置,此時雙金屬片會撞擊到頂針,並將原先已經接觸的銀點頂開,造成NO狀態(Normal Open),當雙金屬片感應溫度變化到動作溫度時,會產生變形,並將原先頂住的頂針鬆開,造成銀點再度接觸,並呈NC狀態。(Normal Close)。

NTC的基本介紹及應用

負溫度係數敏電阻( NTC Thermistor)
當溫度上升,電阻值下降,即電阻值與溫度成反比。溫度低時這些氧化物的電子數量少而阻值較高, 溫度升高後, 則相反.
主要應用範圍:
1.溫度控制:如變頻冷氣機的壓縮機轉速控制。
2.溫度監測:電子式溫度計等。
3.溫度補償:有些電子元件特性易受溫度影響,可用熱敏電阻補償其變
由於NTC對溫度變化的線性程度高,適合用於溫度量測、溫度控制及溫度補償的線路。該元件使用時須注意工作溫度範圍、電阻誤差範圍、最大輸入功率、熱敏常數及熱溢散係數等特性。NTC廣泛應用於測溫、控溫及保護線路中,亦有產品運用該元件作為突波抑制之用.
一般來說, 測量範圍約為-10°C~300°C, 但也有-200°C~10°C等範圍.
NTC主要由錳、鈷、鎳、銅及鐵(氧化錳,氧化鎳)等的氧化物,混合陶瓷粉末燒結而成。透過金屬氧化物成份比重的調整,電阻值範圍可從1歐姆到1M歐姆,電阻值對溫度的敏感度也可控制於每度C從-2%到-6.5%的變化範圍。
基本特性:
其電阻-溫度特性是指某個溫度範圍下其零功率電阻與溫度的關係可以下列公式表示
R1 = R2*exp B(1/T1-1/T2)
*零功率是指在忽略自我發熱狀態下, 以電力功率小於1/20的散逸系數(heat dissipation constant)條件所測出元件支電阻值

目前國際市場上主要供應商為 VISHAY, EPCOS, SHIBAURA (芝浦). 但因價格昂貴,交期長等原因讓國內許多廠商向逐漸向我司轉單. 紘緯科技生產製造的熱敏電阻可達精確值0.75%. 並提供epoxy封裝,玻璃封裝, 薄膜式..等數種可供客戶選擇.
JTD Series
} – 超小型高精度的NTC晶片以樹脂(Resin)包裝加上極細絕緣PU (Polyurethane)導線所做成的高感應度溫度感應器. 適合用於體溫計, 電池模組, 及各種溫度感測器.
} 耐溫: -40°C ~110°C
} 尺寸: 4mm *1.4mm
JSD Series
} – 使用小型高精度的NTC晶片再加上漆包鋼線,樹脂(epoxy)包裝完成.主要使用在主機板及裝置在電子設備內做溫度檢測用. 另外也可使用在電池模組及熱敏感測試器.
} 耐溫: -40°C~125°C
} 尺寸:3.5mm*3.0mm*2.5mm
JDR Series
} 玻璃封封裝式的熱敏電阻,不僅穩定性高且可耐高溫, 因此適用於各種烹調器具上. 此種熱敏電阻也有加導線裝置於基板表面.
} 耐溫: -50°C~250°C
} 尺寸: 3.7mm*1.8mm
JFR Series
} 薄膜式封裝NTC晶片及導線. 反映時間快及準確. 適用於CPU,電池模組上感溫的應用.
} 耐溫: -50°C~125°C
} 尺寸: 25(或50)mm*4mm*0.5mm